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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大学生创业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http://www.edai.net  2010年07月14日 11:09  宜春新闻网 

大学生自主创业3年内免收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 3年内免交物管费、卫生费,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据了解,为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实现自主创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并于本月上旬出台了《江西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

为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通过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创业指导服务,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园(街),落实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大学生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帮助其实现自主创业。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创业模拟实训公司、信息化创业实训平台等,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实训)或实岗演练。对办理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或临近毕业的在校生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同时,各地要积极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邀请创业成功人士为在校大学生传授创业经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积极推动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服务工作的开展。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孵化服务,2010年至2012年,新余市每年实现孵化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数不少于30个;宜春、萍乡等3个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每年实现孵化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数不少于60个。

《方案》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大学生,要及时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自主创业的大学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年内按照赣府厅字 [2009] 17号文规定免收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大学生,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3年内免交物管费、卫生费;对从事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由创业项目所在地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贷款规模可扩大到20万元,期限可放宽至 2年,并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增加情况提供第二次贷款扶持,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对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 12%,医疗保险补贴 3%,失业保险补贴 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据悉,“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实施对象为高校毕业生和临近毕业的在校生,实施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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