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9月1日起烟台市将适当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主要从三大方面从严公积金贷款。
具体调整如下:
一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二套住房以家庭成员贷款次数(含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认定,依据为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二是限制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结清原公积金贷款五年内(含五年),不予办理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三次(含三次)以上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是实行贷款轮候发放制。
对受理的贷款按抵押登记时间顺序发放,抵押登记时间相同的,按审批时间排序,经济适用房优先。具体实行时间依市直及各分支机构资金状况确定。
自9月1日起,原委托银行提供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变更为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共同还款人)自行提供。对已办理贷款审批的,按原政策执行,对新受理(含已领取申请材料未审批)的贷款,执行新的贷款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