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要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就是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因为贷款人将款项交给借款人后,贷款人就没有什么义务了。还本付息是借款人的义务。为促使借款人按时偿还借款,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果借款人不按照还款,迟延还款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明确。每迟延还款一天,或者一月应当给付多少违约金,要明确。违约金计算如何计算,也要明确。
第八、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增加偿还的能力。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其中适用于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有三种。即保证,抵押、质押。对这三种保证方式,我简要给大家介绍如下: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好处是,借款人如果不能偿还借款,保证人要承担偿还责任。这就等于扩大了还款能力。由借款人一人负责偿还扩大到保证人也负有偿还责任,对于确保借款的偿还是十分有利的。
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设定抵押权应当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果抵押物是不动产抵押及车辆等特殊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设定抵押权的好处是,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处理抵押 物偿还借款,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判决后,申请法院执行时,法院可以拍卖抵押物得到的款项,偿还借款。
3.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
设定质权的好处是,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处理质押 物偿还借款,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判决后,申请法院执行时,法院可以拍卖质押物得到的款项,偿还借款。
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方式。
民间借贷合同中,为保障贷款人的借款能够收回,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第九,要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后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因为民间借贷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就要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则上应当选择对于自己最方便诉讼的法院管辖。作为贷款人要起诉借款人,最方便自己诉讼的法院当然是在贷款人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处理纠纷的法院。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17日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贷款是在贷款人所在地进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样的规定是对贷款人有利的。但是为了避免争议,如果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方不接受的话,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履行地为贷款人所在地。但是绝对不能在合同中明约定合同的履行地为借款人所在地。那样,提起诉讼对贷款人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