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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标准

http://www.edai.net  2010年09月01日 13:40  互联网 

五、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合同是否具备法定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三种情况。有效合同是合同依法订立、具备法定要件并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对此,笔者不再赘述。(是否扩充)下面主要探讨关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和可撤销借贷合同的认定标准。

(一)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标准

无效合同是因不成立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意。[2]即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无法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民间借贷属于合同之一种,同样存在有效与无效的问题。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借款合意具备借贷合同的法定要件,则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之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合同可以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果不具备合同的法定要件,则为无效合同,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结合审判实践,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未作区分,均以无效合同处理,而《合同法》则区别了两种情况:一种为无效合同,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另一种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即《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例如构成刑事欺诈、刑事胁迫的,应当认定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无效。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为了取得借款而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贷款人借款的情况较多,例如,王某为参于赌博谎称自己父亲患有重病向邻居李某借款,李某出于邻里关系和同情而无息借款,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但这是应当注意,借款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借款的情况是否构成无效合同要看是否侵害了“国家利益”。只有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才构成无效。如何理解国家利益,笔者认为,国家利益应当理解为刑法、行政法这些公法所保护的利益。保护国家利益不是私法而是公法的任务,保护私权利主体的利益是私法的任务。由此而言,欺诈、胁迫手段在不违反刑法、行政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损害的仅是私法利益。如果违反的是刑法、行政法规定,国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则可以确定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例如,借款人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损害声誉、揭发隐私等手段胁迫对方订立借款合同的,处犯刑事法律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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