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适当提高融资比例。虽然有关部门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政策,但是,这仅仅是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并不能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实现融资。而随着小额贷款业务的扩展,融资需求越来越迫切,有关部门应该在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方面提供政策保证。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满一定期限后,经审查其信贷资产质量良好,应适当提高其向银行的融资比例,由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按市场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自行商定融资比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采取为银行机构包收包放组合贷款,并承担贷款全部风险的形式,与银行机构联合发放组合贷款,以扩大融资规模。
三、加大财政税收优惠力度。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应该针对业务,而不是机构的类型。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新型服务型企业,对当前金融危机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着极大的社会效应,小额贷款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与涉农金融机构一样承担了服务“三农”、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的责任,应享受与其他金融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除国家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外,省级政府应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力度,目前,天津规定在2010年底前,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标准要求的,年末贷款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建议加快建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把行业自律、服务会员机构和提高行业透明度作为其战略重点,并牵头统一协调包括征信查询、行业规范的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及后续培训和统一引入各类融资服务机构如评估、律师、资产处理等,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创造条件。
五、放松地域限制。不得跨区域经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但同时也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发展空间。应逐步放松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贷款业务的地理区域限制,在准许小额贷款公司开立分支机构时应考虑该机构的财务健康状况以及鼓励其到缺乏金融服务的地区开立分支机构。
六、积极创新,扩大业务范围。对考核评价达标,内控制度健全,不良贷款比例低等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开展票据贴现业务、资产转让业务、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信贷业务等低风险业务,有效利用闲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