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汽车经销商的管理。在目前主要靠汽车经销商提供客源的情况下,农信社应选择信誉好、实力强、有经验的汽车经销商进行登记备案。并与其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界定汽车经销商在确保购车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应要求与开展贷款合作的汽车经销商在该社开立基本账户,并将贷款直接划入该账户,以利于对贷款的控制和监督;要密切关注汽车经销商的经营管理及其法人代表及员工的道德品质,严格防范汽车经销商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应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产、负债、资本实力等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核定其最高贷款担保限额。
(四)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与管理。首先农信社应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并在合作协议中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双方应负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并且可充分利用保险行业竞争激烈的特点,选择两三家相互制约,促使保险公司加强服务积极理赔。其次要与有关保险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密切联系,建立对其一线代理员、经纪人身份真实的确认制度并进行登记备案,确保保险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第三,进一步完善履约保险的有关条款,一是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二是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三是信用社须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四是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五)加强贷后管理,建立汽车消费贷款预警监测分析机制。贷款发放以后,要密切注意借款人自身偿债能力的变化情况及抵押汽车的情况。对借款人的收入变化情况,抵押汽车的状况应随时了解掌握。一定要杜绝抵押汽车失踪而信贷人员一无所知的情况。要建立对客户的追踪制度,能够随时掌握借款人及抵押物的自身情况。在贷款发放,借款人购车以后,注意掌握借款人是否是汽车的最后使用者,如果不是就要特别注意其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如出现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经销商不履行保证责任等现象,信用社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贷款风险。
(六)提高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并非是一项操作简单的业务,且其业务量较大,对信贷员要求较高。农信社在开展此项业务时要从审慎的角度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汽车消费贷款机构,配备专门的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对员工风险意识的培训,培养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信贷人员队伍,力争使此项业务的风险降到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