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信托理财投资的法律风险
自我国信托法律颁布实施以来,“代人理财”便悄然盛行。由于操作不规范和需求非理性化,使“代人理财”出现了很大风险,纠纷不断。因此,投资者在投资信托理财产品时要充分注意到信托的法律风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不同层次或方面:
信托公司是受托主体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之规定,可知当下市场上常见的信托产品都是该条所述的“资金信托业务”。
然而同样根据上面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资金信托义务”只能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经营,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经营,除非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所以,信托投资公司是资金信托业务的唯一监管严格的合法受托主体。
关注信托财产来源
根据《信托法》第七条的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否则信托无效,或可能被依法撤销。例如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限制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以逃避债务或诉讼为目的而将转移的财产信托的资金,可能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信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