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并购重组的概念并非农信社首创,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并购重组推动高风险城市信用社发展。由城市信用社改组改造而形成的地方性中小银行,被称为中国银行业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之后的“第三梯队”。过去,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一直限定在某个特定的城市,经营方向定位于服务地方经济,经过十几年的磨砺与发展,一批城市商业银行开始探索打破地域限制,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异地城市设立分支机构,追逐跨区域发展的“光荣与梦想”。
苑德军认为,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给高风险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了经验。在《指导意见》中,并购重组的目标被诠释为三个:一是有效化解风险。通过并购重组,加快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风险化解,改善经营状况,使主要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二是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并购重组,改革产权制度,提升法人治理水平,完善组织架构,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三是增强支农能力。通过并购重组,增强资本实力,引进、创新业务产品,增加服务手段,拓展支农服务广度和深度。
根据有关数据,2009年监管评级为六级的农村信用社有212家,占到全国农信社机构总数的9%左右。也就是说,目前有可能进行并购重组的高风险农信社占全国农信社总量的不到十分之一,它的不良贷款率为33.2%,比全国平均水平要高23个百分点。这些机构无论依靠自身实力还是市场手段,均难以实施股份制改革,成为风险化解的重点和难点。
专家认为,《指导意见》最大的突破,表现在民间资本的进入上,这是对国务院“新36条”的贯彻执行。在原来的相关规定中,在并购重组中企业入股比例仅为10%,《指导意见》将单个优质企业及其关联方入股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的比例放宽到20%。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可按100%持股比例全资并购。
并购重组给高风险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生机,但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是否会弱化“三农”服务呢?对于这个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姜丽明肯定地说,“不会”。“实施并购后,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和独立法人地位都不会改变。这两个‘不变’保障了其对‘三农’服务的稳定性。不仅不变,反而经过并购重组,高风险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主要监管指标都会相应提高,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目标和要求,完善法人治理,保障持续经营。”姜丽明如是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