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谨慎落签贷款协议。由于有些企业缺乏融资理财意识,落签贷款协议随意,所以往往在贷款过程中人为造成“费息”。比较常见的有以下两种:
①预扣利息贷款。即有些金融机构为确保贷款利息完整到位,往往在发放贷款时从应发放贷款本金中预扣全部利息。由于这种方式使企业可用的借款资金减少,所以企业承担的实际借款利率使相应超出其签订的协议利率,客观上加大了借款企业的融资成本。
②留置存款余额贷款。即企业向银行取得借款时,银行要求其从贷款本金中留置一部分存入该行账户,以制约贷款本息如期偿还。但就企业来讲,由于在开支的借款利息没减少的情况下借款本金被打折,所以企业实际承担的借款利率比合同签订的借款利率明显提高。
5、严格依约还款。“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是亘古流传的借贷关系美谈。但是背离这一原则,违反借款合同要求擅自延期偿还贷款,则不仅损害银行利益,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因此,从降低贷款利息支出出发,借款者要确保合同的严肃性,依约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借款者有必要指定人员管理贷款台账,详细记载企业各类贷款的进、出、存,全权负责贷款的申请、使用和到期偿还工作,尽力避免因企业疏于管理造成贷款逾期加息现象发生。
6、废除借款性入股行为。有些企业碍于改制入股资金筹集之难,往往采取以入股职工名义从银行借款充当股份资金现象。以职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因为利息最终由企业支付,所以企业除了承担上述种种来自银行的“费息”负担外,还要背负来自职工的筹资补贴性利息。近年来,企业借款性入股利率越来越高,有的达到年利率20%甚至更高。所以,无论从规范企业改制,还是就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考虑,都应当尽快废除任何形式的借款入股行为。
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贷款遇到的问题各不相同,总的一条原则是:和银行保持良好沟通,详细了解清楚从贷款申请之时到还款之后的每一步细节,这样就可以避免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各类突发问题,节省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欢迎大家在下面留言分享您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