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银行支付结算收费业务管理
银行支付结算是市场经济各个主体资金清算的中介,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近年来随着高新科技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中的运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支付结算方式由原来的票据支付结算、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发展到通存通兑、电子汇兑及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支付结算速度由过去的的几天发展到实时清算、即时清算。为适应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原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进行了多次调整,进一步规范了支付结算业务收费,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银行支付结算收费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主要问题第一,部分支付结算收费标准过低,结算服务付出与结算产生的收入不对等。按照目前的结算业务收费标准,仅从商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的工作量和所承担的风险来看,目前的结算业务手续费收费标准仍然偏低。比如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程度与信用贷款相差无几,但只按票面金额的0.05%收取手续费,因此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所实现的收益与付出的经营成本和承担的经营风险严重不对等,造成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收入在业务收入中所占比例过低。不利于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的发展。
第二,结算收费行为不规范,存在偏差。首先是存在差别收费现象。一是不收费,二是多收费。其次是特殊汇划业务结算收费执行存在偏差。第三是未按规定向客户收取退汇费用。按支付结算收费规定,在汇兑结算方式下,汇入银行对无法入账的款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退汇,由于汇款人责任的,退汇费用应由汇出银行向汇款人收取。但一般情况下汇出银行都没有按规定进行收费,只是把汇款原数退给汇款人,退汇费用则由汇入银行负担,增加了汇入银行的经营成本。
第三,部分结算收费规定不合理。其一是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收费取向不合理。支付结算收费规定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收款银行按往返邮程向收款人收取费用,付款银行汇回货款时,却不能向付款人收取结算费用,这是一种不合理和不公平的收费方法。其二是财政金库办理结算业务未收取手续费不合理。随着人民银行对各级财政库款支付利息办法的实施,人民银行直接增加相应的利息支出,但对各级财政金库办理的结算业务仍按原规定未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既不利于人民银行的财务核算,又不能体现支付结算服务与收入对应的关系。
第四,支付结算收费账务核算不规范。按支付结算收费账务处理相关规定,对结算产生的电子汇划费或邮电费和手续费,应分科目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但有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对结算收取的电子汇划费或邮电费和手续费并笔收取入同一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最后是当前税收政策不利于于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按当前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银行支付结算所产生的电子汇划费或邮电费和手续费收入,需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缴纳相应的营业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商业银行税负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