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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怎能“被质押”

http://www.edai.net  2010年08月06日 11:33  宁波日报 

汽车经销商把准备销售的汽车合格证质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这已经成为目前业内的一项“潜规则”。然而,这样的融资方式不但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含有极大风险。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汽车合格证质押进行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其结果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通过质押汽车合格证

贷款500万元

2008年1月15日,宁波某银行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汽车销售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为保证贷款安全,双方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该汽车销售公司将其名下的38份汽车合格证作为权利凭证质押给银行,为这笔贷款提供权利质押担保,其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一旦出现纷争可能出现的诉讼费用等。

一年贷款期到后,汽车销售公司却未能归还贷款。2009年9月,该公司负责人突然不知去向,此时,该公司尚欠银行贷款400万元未还。去年年底,银行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追讨贷款本金及利息。同时,银行以自己拥有作为权利质押物的汽车合格证为依据,要求对这些汽车进行处置,以优先获得受偿权。

法院判决认为

汽车合格证不能质押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银行与汽车销售公司订立了质押合同,但是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将汽车的产权转移给银行,银行所占有的汽车合格证只是表示车辆质量合格的一种格式化证明,并非车辆本身或者是车辆的所有权凭证,汽车合格证不是一项财产,更非财产权利,没有市场交换价值,汽车所有权的转移也不以合格证的转移为条件,因此,汽车合格证不能成为本案质押权的标的物,银行不能对这些汽车合格证所对应的汽车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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