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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引入信贷质押的实证观察与对策建议

http://www.edai.net  2010年08月20日 15:18  海南金融 

三、林权质押贷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林权评估费用高,财政贴息缺位。林权质押贷款涉及到评估、授信、抵押登记等手续比较繁琐。林权价值是确定贷款金额的重要依据,据调查,目前孝感市虽拥有林权评估交易中心各7家,但尚未形成专业权威的林木价值评估与交易机构,且县一级林业部门抵押林木价值评估机构由于资质较差,林权评估结论不统一,随意性大,评估价值难以得到银行的认可。银行信贷人员由于对林木价值评估及林权权属面积的认定等缺乏专业知识,很难对林权价值作出正确的评估,银行贷款风险较大,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业务的开展。林权评估收费高也是制约的因素。辖内一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成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和森林资源交易中心,在编6人,其中2人具有评估资质,评估值在50万元以下的按6‰计收评估费,评估值在50万元以上的按5‰计收评估费。比如林业农户贷款60万元,支付的中介费用和保险费1.8万元,占贷款总额的1.6%,繁琐的林业抵押贷款手续和较高的贷款成本限制了林农贷款积极性。同时,财政贴息缺位问题也存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需要对林业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政策。但是,目前财政贴息政策尚未完全落实,林农融资综合成本仍然较高。[2]

2.保障机制欠缺,风险难控制。一是林业投资的风险不确定性使林权资产风险难以控制,如发生火灾、自然灾害、病虫害、盗窃、不法销售等都可能使林权变现难;二是法律规定不明确使银行对林权抵押变现困难重重。比如林权抵押贷款监管难以到位、林权处置难以落实。林权抵押既不同于存单质押,也不同于房产抵押,它的产权和实体相分离,容易出现监管漏洞,贷款机构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性不高。如林农在其林权证被抵押期间,发生私自砍伐和引起火灾等损害抵押物的行为不易被监管。当借款人不能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时,银行对抵押物处置,尚需办理砍伐指标、拍卖、变卖、诉讼等一系列手续,而林木作为一种森林资源,国家对其实行了较严格的采伐政策,林木的采伐需要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采伐证和出让证等许多手续,《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使得银行抵押权很难得到保障[3]。

3.林权质押贷款难管理。一是林业是一个效益产出期较长的产业,从投入到产出往往需要几年、几十年,而银行林权贷款期限普遍只有2年,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的不匹配,无法满足林户多元化的贷款需求。二是当前林户用于抵押的林木资产多是活立木,有别于其他不动产,林木随树种、树龄、地势、气候、土壤等的不同,有不同的生长规律,林木的流转、采伐、管理和运销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专业性强的特点,银行要发放贷款,信贷人员先要开展贷款调查,然后是贷后管理,但这需要具备相应的林业知识,而目前银行信贷队伍中缺乏熟悉林业专业知识的信贷人员。

4.林权质押范围较窄,制约了贷款投放。林木一般是附着于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林权抵押则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一并抵押。林权抵押登记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134号]第一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也就是说林木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同时,农村到户的林木占用范围内的自留山、自留地也不得作为抵押物。《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局限性导致林权抵押存在较大的风险性。

5.发展意识淡薄,促进机制滞后。虽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产权明晰,给林业发展带来更好的机遇,但大部分林农缺乏发展意识,不愿加大投入和加快发展。与此同时,林业发展促进机制尚在初级阶段,林业技术服务、品种推广、市场培育、风险保障体系还不完善,许多业主将森林资源仅作为投资储备,未作为经营重点继续投入,更不愿利用贷款进行投资。

四、进一步做好林权质押贷款的对策建议

1.完善林权资产评估,建立较高层次的林权交易平台。加快林业中介机构和市场建设,规范林权管理与流通。由各级政府部门推动组建较为权威公正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把关,确保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杜绝假评估、乱评估行为;成立林业协会,广泛吸收林业大户入会,加强对林农户的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估,为金融机构提供评信依据;成立林业贷款担保机构,采取政府林业部门、林农大户、林业产业化企业、社会资金共同出资的办法成立股份制担保机构,解决仅凭林权担保而保障不足的问题;积极组建由具备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参加的林业交易专业市场,开展林产品实物交易,进行林权的转让交易,实现林业资产和资本的有序流动,确保抵押林权及时流通变现。孝感市正在与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协商建立“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建议把林权交易流转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平台,来推动孝感市林权交易和流动,以降低评估及保险收费费率。同时,减少收费环节,合理设置收费标准,将评估收费和保险费率控制在更多林农可承受范围内。

2.完善保障制度,分散和分摊信贷风险。积极开展林业资产保险试点工作。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和沟通,研究制定林业保险试点方案,积极探索完善林业保险产品,尽快开展林业保险试点工作;建议财政部门提高林木火灾保险分摊比率,由目前保费财政补贴30%、林农70%的比率提高到财政补贴70%,投保人负担30%,从而减轻林农交纳保费的负担,达到林农交得起、财政补得起、保险陪得起的目的,实现林农、保险公司、农村金融部门“三赢”局面;加强部门协作,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由省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出台统一的林权抵押贷款操作规程和办法,对林权证登记、审查、评估、投保等进行统一、规范,便于基层部门操作。

3.加大创新力度,开发更多适销对路的林权信贷产品。金融机构要加快开发符合林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推进林业信贷的担保方式,推广林权质押贷款,方便广大林农及时取得贷款,满足其资金需求,进一步促进孝感市林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各商业银行、信用社要针对林业发展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拓展林权林地直接质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业务。充分考虑抵押林地上林木的生长周期,如对杨木可在5年内,松木、果木在8年内,杂木等其它树种适当延长至10年左右,确保贷款期限与林木成材周期相匹配,保证贷款到期后能够如期收回;实行林户贷款联保制度,在贷款行开立贷款互保金专户,林农之间相互担保,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点;积极拓宽林业信贷品种,尝试开展林农信用共同体贷款;采取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组建林业担保公司,推动设立林业投资担保基金。

4.加强宣传引导,调动林业企业发展积极性。积极引导林农调整产业结构,树立把“山当田种”、“树当粮管”的发展意识,合理利用、有效开发林业资源,最大限度地开发林地生产潜力。提高林业技术服务水平,科学引导广大林农大力开展次生林改造,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绿化苗木和经济林等高效林种,有效调动林农生产积极性;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林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促进林农转变经营理念,将一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林农发展重点转到山林经营上来;扩大林权质押贷款知晓面,多数林业企业和林农对林权证质押贷款的条件、办理程序不了解,使得影响有限,要积极向林业企业和林农进行宣传,以提高贷款产品的市场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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